公司与职员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如何规定的
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他们侵犯后,在法按期间内不可以使权利,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。也就是说,一旦错过仲裁时效,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,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。
劳动法中的仲裁时效是如此规定的:“提出劳动争议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。”
但依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将60日延长至1年
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。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
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,因当事人一方向他们当事人倡导权利,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,或者他们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,当事人不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,仲裁时效暂停。从暂停时效是什么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。
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;但,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依据有关法律讲解,“争议发生之日”是指“了解或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之日”。也就是说,“争议发生之日”,并非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,而是从当事人了解或应当了解我们的权利被侵害之时,在法律上就被觉得是产生“争议”之日,此时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。日常,有的人由于不懂法,当法定权利遭到侵害时,自己还全然不知。但实质上,此时法律已经推定:你应当了解我们的权益被侵害了,并且已经开始起算时效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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